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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校园霸凌防制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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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校园霸凌防制准则.PDF

名  稱: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發布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 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 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 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 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 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一、主管機關應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 督導學校建構友善校園環境。 二、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 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 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學校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 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 能力。 四、學校得善用優秀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研習,協助學 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五、學校應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 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學生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 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第 二 章 校園安全及防制機制 第 5 條 學校為防制校園霸凌,準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四條、 第五條規定,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 第 6 條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 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 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 作處理。 第 7 條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 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 考。 第 8 條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 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 第 9 條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 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 ,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第 三 章 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 第 10 條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導師 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 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 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學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 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 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第一項小組成員,應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設 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所之大學或其他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之培訓。 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設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所 之大學或其他專業團體或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培訓機會,以充實小組成員之 培訓管道。 第 11 條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 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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