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第二条修正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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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颱風: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五)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水災: (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地震: (一)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致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附表 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單位:未來24小時累積雨量預測/毫米 通報權責機關 各地區雨量警戒值 不分山區或平地 地區 山區 平地 基隆市政府 350 臺北市政府 350 新北市政府 350 桃園縣政府 200 350 新竹市政府 350 新竹縣政府 200 350 苗栗縣政府 200 350 臺中市政府 200 350 彰化縣政府 350 南投縣政府 200 350 雲林縣政府 200 350 嘉義市政府 350 嘉義縣政府 200 350 臺南市政府 350 高雄市政府 200 350 屏東縣政府 350 宜蘭縣政府 350 (實際觀測250) 花蓮縣政府 350 臺東縣政府 200 350 澎湖縣政府 350 金門縣政府 350 連江縣政府 130 備註:1.表列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基準,係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各該地區24小時雨量預測值,作為決定及通報依據。 2.「實際觀測」雨量值係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各縣市行政區所設雨量站實際測得24小時累積雨量值,作為決定及通報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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