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预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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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预警办法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风险预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风险管理,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固有和信托业务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维护信托项目委托人(受益人)和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公司经理层组织各部门实施风险管理。第三条公司对重大风险的预警以“切实可行、积极应对”为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风险稽核部负责公司项目总体风险、重点业务的风险监控及预警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具体的风险监控及预警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固有和信托业务。第二章 风险预警第五条当融资类项目(包含贷款、受让债权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项目经理应在3日内向风险稽核部报告该事项,并区分信托或固有业务分别报告信托资产管理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一)本金或主债权逾期未收回的;(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自合同约定收取日起20日内未收回的;(三)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债务被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四)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形成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或债务人出现停产、歇业等情形的;(五)项目提前清算的。第六条当投资类项目(包含股权投资、非证券类金融产品投资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项目经理应在3日内向风险稽核部报告该事项,并区分信托或固有业务分别报告信托资产管理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一)投资到期不能收回的;(二)非证券类金融产品约定投资收益兑付日起20日内未收到投资收益的;(三)投资项目形成重大亏损(亏损达到投资资本金10%)的;(四)被投资单位因经营不善形成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或者被投资单位出现停产、歇业等情形的;(五)项目提前清算的。第七条当证券投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证券业务部风险控制人员应在当日内向其部门总经理、风险稽核部报告该事项,并区分信托或固有业务分别报告信托资产管理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一)投资计划不符合资产配置方案的;(二)未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书进行证券交易的;(三)股价跌至投资计划书规定的预警线的。第八条投融资项目到期15日内未清算的,计划财务部应向风险稽核部报送到期未清算投融资项目本息清收情况、投资回收情况、收益兑付情况,并区分信托或固有业务分别报送信托资产管理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第九条其他项目参照上述规定进行风险预警处理。第十条风险稽核部在项目稽核、内部审计、正常监控中发现下列情形的,风险稽核部下达风险预警书,要求有关部门责成项目经理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一)信托项目成立后信托资金滞留帐户内20日的;(二)信托项目清算、利益兑付不及时的;(三)其他需要预警的。第三章 风险应对第十一条当投融资等项目出现上述风险预警情形时,即进入风险应急状态,根据项目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别对其实施重点监控:(一)固有业务,由风险稽核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共同实施重点监控;(二)集合信托资金项目,由风险稽核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共同实施重点监控;(三)单一信托资金项目,由信托资产管理部实施重点监控。第十二条投融资等项目实施重点监控后,风险稽核部、信托资产管理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有权督促项目经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理。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根据已预警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时与相关各方沟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应对风险,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其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协助。项目经理应将应急处理中获悉的重大事项分别及时报告风险稽核部、信托资产管理部或固有资产管理部。第十四条当项目经理未按要求采取措施致使风险进一步扩大,或投融资等项目发现重大风险的,风险稽核部应自知悉之日向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该事项。第四章 风险警示第十五条项目预警后30日内,项目经理处置无效或未采取积极措施,项目风险进一步增大的,或风险稽核部在项目稽核、内部审计、正常监控中发现下列情形的,风险稽核部下达风险警示书,要求有关部门责成项目经理、相关业务人员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一)本金、主债权、投资逾期30日未收回的;(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自合同约定收取日起50日内未收回的;(三)非证券类金融产品约定投资收益兑付日后50日内未收到投资收益的;(四)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债务被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而项目经理未预警报告的;(五)债务人、被投资单位因经营不善形成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而项目经理未预警报告的;(六)债务人、被投资单位出现停产、歇业等情形项目经理未预警报告的;(七)投资项目形成重大亏损项目经理未预警报告的;(八)证券投资计划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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