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整理(完整版)【第一编】7刑事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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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整理(完整版)【第一编】7刑事证据

第七章 刑事证据 一、刑事证据: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用以确定嫌、被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或免予刑事处分的一切实体事实和相应程序事实的载体。 定案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 (一)基本特征 1、【客观性】证据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想象、估计、猜测、推论等——首要属性、最基本特征。要求办案人员摒弃主观臆测和擅断,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①内容须实际存在,独立于各诉讼主体的主观意志。 ②须在诉讼过程中被一定的诉讼主体发现、收集、审查判断,并最终用于判明案件事实。 ③收集证据需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2、【关联性/相关性】作为证据的事实须同案件有客观联系。其实质是客观性的表现,客观性是相关性的必要前提。 ①证据反映的事实须是法律可调整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 ②与案件客观联系的事实从整体上来说,应包括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全部事实。 ③任何与案情不具客观联系的事实,都不能被判定为证明嫌、被有罪的有效依据。 ★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品格、类似行为、特定诉讼行为、特定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3、【法律性/合法性】证据须是法定诉讼主体、依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符合法定表现形式的事实。①主体 ②手段→非法证据 ③形式→法定证据种类(警犬辨认、心理测试、鹦鹉学舌、匿名信……非法定证据种类,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争议:否定:证据只需具备客观性和相关性就能构成对事实的证明力,法律性可以成为证据的属性之一,但不应成为影响证据资格的基本属性。 ?肯定:①刑事证据的存在是因为这个社会有法律,而其要证明的事实本身也是一种法律事实。证据作为法律生活中证明法律事实的一种认识工具,其存在本身就离不开法律。被证据证明的事实脱离了法律,这种事实的存在就没有现实意义。 ②…………事实的表现形式由我国刑诉法规定,这有利于提高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效力,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③…………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主体、程序由刑诉法严格规定,而这本身是为了保障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 一种事实材料若想具备证据资格并最终成为定案依据,三要素须同时具备。客观性是基础,关联性是待证事实和证据事实的客观性的互相联系之体现,法律性则是上述两性的必要保障。 (二)意义:对刑诉任务的完成起着核心作用 ①是审查案件事实的唯一合法手段 ②是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避免冤假错案的首要前提就是有充分确实的证据 ③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重要武器 ④有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⑤有助于实现刑诉的教育任务: A、有助于增强群众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激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B、一定程度上可迫使一些有犯罪企图的人放弃歹念 C、可反映出一些单位在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促使其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二、法定证据种类 固定证据的方式不影响证据性质 NO.48(2) 提 示 物证 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存在方位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 同:都须借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 异:反映和表现案情的途径不同 作为证据的书面文件,可兼为物证和书证。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等需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证人证言 ①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②形式: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内容特定性、较强主观性、较大易变性 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不可替代性、内容特定性、证明直接性、证明倾向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 ①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③仅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也能定案。(NO.53) ?证明全面性、直接性;口供内容虚假性、易变性 鉴定意见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 ?科学性、程序性、书面形式、结果确定性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①主体:办案人员; ②勘验:现场、物品、尸体;检查:人身(勘死检活) ③方式: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借助音像设备、电子计算机和其他视听记录及还原技术为特征的仪器设备所显示出来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录音、录像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常见: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博客、微博、电子签名、域名……(注意光盘:看具体的证明对象) (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1]物、书证 【强制排除】 ①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 ②书证有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 ③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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