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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有力技术保障.doc
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解读《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一、文件制定背景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实施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坚定不移地落实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要求,逐步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条例实施、簿册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慎重稳妥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意义重大。为保证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序运行,研究制定了《南宁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
(二)技术依据
《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地籍测绘规范》、《城市测量规范》、《1:500 1:1000 1:2000 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三、文件的使用范围
目前,我市已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为达到我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和规范的统一性,文件适用范围包括市辖各县,以及各城区(开发区)。
四、文件技术规范的综合性
本《细则》共4章,主要从南宁市当前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实际情况出发,涵盖适用范围、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程序、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测量精度、资料入库等内容。《细则》主要内容主要参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并在权属调查和测量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结合了《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地籍测绘规范》等规范文件,在各行业规程规范中进行了取舍与统一。
五、关于调查内容和测量方法等主要内容的规定
调查内容是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查清宗地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等不动产单元的状况,包括宗地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应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不动产单元面积;对于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域、滩涂等用地,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不动产单元面积;对于房屋等定着物当采用解析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界址点时,可通过电子测距仪或者钢尺进行距离测量,采用距离交会法施测,通过实地丈量其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六、不动产单元图绘制要求
明确不动产权单元图绘制是在宗地、房产和林权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利用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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