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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畜肉产品考验检疫
一、检验检疫方式对养殖和生产加工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成品实施检验检疫相结合的方式。
二、现场检验检疫
1.宰前检验检疫
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进厂活猪随附单证的验证和进行活猪临床检验检疫,需要时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经宰前检验检疫合格的猪只方准予屠宰加工。
2.宰后检验检疫
宰后检验检疫包括对每头猪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皮张)检验、内脏同步检验、胴体检验、寄生虫检验。
3.成品检验检疫
出口猪肉成品的感观、安全卫生、包装、标签、检验检疫标志和验讫印章、数量重量等检验检疫项目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执行。
4.仓储运输检验检疫
出口猪肉按其品种、输入国家(地区)的不同,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进行仓储运输检验检疫。出口猪肉的运输工具的资质认可和适载检验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执行。
5.温度检验:使用计量部门鉴定计量合格的±50℃非水银柱普通温度计或其他显示测温仪器,插入肉的中心部位,时间至少3分钟,确定肉的温度。一般建议冻猪肉-18℃以下,冰鲜猪肉0~4℃。[Page](三)抽样
1.驻厂兽医检验检疫的抽样按照SN/T0410.2-95《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抽样参照SN0330-94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执行。抽样时,应防止样品和产品受污染;
2.抽样后应及时填写《抽/采样凭证》,凭证应有检验检疫人员和货主双方签名,并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四)实验室检验检疫
1.微生物检验
所有出口猪肉产品均应强制性检验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菌、空肠弯曲杆菌、猪链球菌Ⅱ型等致病菌,出口新加坡肉类还要检验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输入国家(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检验。
2.理化检验
兽残、农残、重金属、具体检验项目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执行,我国有强制性要求或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敏感项目实施批批检验(具体由总局和直属局确定或参照相关警示通报);
3.疫病监测和药物残留监控
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抽样监测。[Page](五)检验检疫记录
1.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采用规范的格式。驻厂兽医检验检疫记录内容包括报检单位名称、出口单位名称、加工企业名称及卫生注册号、报检单号、品名(规格)、产地、原料批号、生产批号、屠宰加工日期、数(重)量、检验检疫依据、包装及抽样情况、检验日期、地点、送检项目、结果判定和标签检验等基本项目。其它项目记录可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而定。
2.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真实、清晰、全面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驻厂兽医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原始记录并经相关人员复核签名后归档。
3.检验检疫记录应及时归档,保存三年。
(六)结果判定及处理
1.结果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判定为合格,不符合的判定为不合格。
2.出证放行
出口猪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批次,按照要求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单;对最终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批次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七)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八)样品管理
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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