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人大法学院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民法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召开
人大法学院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民法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召开
5月4日至5月5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会议议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二是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
在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新时期,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主管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要求中国法学会现有的研究会要到民政部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相应地组成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筹备组,进行了一系列的登记筹备工作。5月4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选举产生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王利明教授当选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聘任王家福研究员为名誉会长,会议还表决通过其他拟聘人员名单及会费决议等事项。这次大会以后,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再到民政部登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就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
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我院王利明教授做了工作报告,回顾了过去一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主要工作,并展望了未来一年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工作重点。王利明教授特别指出,民法学界一方面应该对民法典的制定从立法论的层面积极建言献策,另一方面还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完善对法律的解释适用,开启民法解释学时代的到来。为此,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打算开展《中国民事立法评注》的编写工作。在大会主题报告环节,王利明教授做了主题为《人格权法立法若干重大疑难问题》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做了主题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进展》的报告。王利明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指出,侵权责任法不能代替人格权法,应当将人格权法单独规定,以成为未来民法典的独立一编。王利明教授还指出了人格权法立法过程中需要重点研究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隐私权内容的确定、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定位、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及人格权商品化等。姚红主任在主题报告中就修订《继承法》和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准备工作做了汇报,指出两部法律修订过程中需要予以解决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如遗产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等。
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围绕以下四个主题展开分组研讨:“继承法的现代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人格权法的发展”、“侵权法与民事法律适用方法”。
在对“继承法的现代化”主题进行研讨过程中,与会学者主要讨论如下问题:社会发展变化与继承法的现状之间的关系,继承法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体系关联,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及对其修订过程中的指导理念,与会学者还围绕继承法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展开研讨,如继承客体的范围、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继承法中的程序问题、遗嘱的形式及其法律效力、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限制如特留份制度等。与会学者普遍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1985年通过并开始施行的《继承法》面临很多亟需回应的新问题,需要加以修订。继承法学在民法学研究中基础相对薄弱,但继承法规范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如何平和有秩序地变更法律主体的问题,需要处理其与物权法、婚姻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修订继承法的指导理念部分,与会学者普遍认为需要有效平衡被继承人利益保护与继承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而遗嘱的形式及效力、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限制等具体制度都会涉及此问题,需要综合考量、深入研究。与会学者还特别讨论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对继承客体范围的影响,并集中研讨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等能否被继承的问题。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主题研讨环节,与会学者普遍认为需要结合社会发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在具体修订过程中则主要涉及以下重点疑难问题,如消费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体系中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格式条款规制中的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消费者的保护、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定位、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定位、预付卡及网购等新类型消费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对消费者权益多元保护体制的构建等。与会学者普遍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是否需要将新类型的消费如金融消费、医疗消费等纳入调整范围。就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消费者保护过程中的作用,学者普遍予以肯定,但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的程度,尚存争论。就职业打假人的法律效力问题,与会学者也展开热烈研讨,有学者从消费者概念界定的角度否定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有学者则结合当前消费环境、主张从私力执法的角度对职业打假人持宽容态度,还有的学者从职业打假人维护消费者集体的权利的角度对其角色功能予以肯定。
就“人格权法的发展”,与会学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