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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内部员工借款是否构成非法集资法律意见书
企业向内部员工借款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企业向内部员工借款是否构成非法集资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对于企业可能涉及的下述情形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同时,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另根据该解释,特定对象是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同时该解释第四条亦规定了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情形:
综合上述分析,在企业和内部员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对于企业为经常资金的周转而向内部员工借款来解决资金困境的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律师建议注意在借款过程中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不进行公开宣传,有关公司需要向员工借款的意愿可以通过私下分别协商进行,并分别签署借款协议;
2.尽量控制人数(最好限制在150个以内),因为即使是私下进行的借款,如果人数超过一定界限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公开募集资金;
3.在借款协议书中应明确资金用途,并做到专款专用,募集资金的总量也不应超出资金用途的需求;
4.必须保证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被人恶意卷走;
5.应尽量保证按时还款,约定利息不应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
本法律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情况汇报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情况汇报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南
时间:201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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