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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附15
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
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是指为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优势,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地方供销合作社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一般项目、产销对接项目等。
一般项目:指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作为主体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由一个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社)为龙头,带动与其有出资关系和其他利益联结关系的多个合作社,联合申报、共同实施的产加销组合项目。
一、选项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目标,依托供销合作社行业特色和优势,结合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方向,紧紧围绕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副产品产销对接模式,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2.立足产业优势,服务“三农”;
3.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
4.增产增收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
5.科技含量高,品牌优势明显。
(三)区域布局
向农产品优势特色产区倾斜;
向供销合作社传统产业聚集区倾斜;
向产业资源基础好的区域倾斜;
向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试点区域倾斜。
(四)扶持政策和重点
1.中央财政资金采取补助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2.扶持的重点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合作社。其中,一般项目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项目;产销对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联合社的成员社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
3.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重点扶持组织化、标准化、专业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培育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大力发展产销对接项目。
4.鼓励和限制的产业、项目。鼓励类项目:土地合理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的项目;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质量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项目;农业科技服务支撑项目;农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应用项目;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实施的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通过相互入股等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限制及不予扶持的产业、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等;以前年度立项扶持且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项目等。
(五)投入标准
根据项目建设客观需要、财力可能,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导向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标准:
1.一般项目中,合作社项目不低于50万元(国家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不低于30万元),龙头企业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2.产销对接项目不低于500万元,其中用于合作社的比例不低于50%。
3.地方财政资金、项目单位或农民群众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六)建设任务和目标
通过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着力推进集中连片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建成一批优质特色农产品高效种植、养殖基地,以及一批附加值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基础设施;扶持培育一批经营运作规范、服务功能健全、组织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扶持壮大一批与合作社结成科学合理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完善提升农副产品产加销对接水平,助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优势特色农业,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二、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明显的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
2.与农民联系紧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措施可行。
3.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有利于培育优势主导产业,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4.产品科技含量高,品质优良,规范生产,达到相关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5.建设规模合理,销售方案可行,产品有销售合同,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6.相关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建设方案可行,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7.涉及的规划、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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