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项目新增裙楼无需进行招标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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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项目新增裙楼无需进行招标的说明

关于*******新增裙楼无需进行招标的说明 一、工程概况 ***********原设计建筑面积8.3万平米,含地下1层及地上16层,地上部分含两层裙楼约2.3万平米。后由于政策原因,通过设计变更取消了两层裙楼的建设,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招标均是在8.3万平米的基础上进行的,现正处于施工期间。 2015年9月,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向*******申请,获批增加三层裙楼计2.95万平米,相关变更图纸正在加紧设计中。 二、不招标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三、关于无需招标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点规定,符合“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权威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目地在于便于各方面全面正确的理解《条例》,其对《条例》第九条第(四)点解释原文如下: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本项规定了原中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采购的情形,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追加采购的内容必须是原项目招标时不存在,或因技术经济客观原因不可能包括在原项目中一并招标采购,而是在原项目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   二是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例如,原建设工程变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热管道安装,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或主体工程需要加层等,因受技术、管理、施工场地等限制,只能由原中标人施工承包。再如,原生产机电设备需要追加非通用的备品备件或消耗材料,或原生产控制信息系统功能需要改进和升级等,为保证与原货物和服务的一致配套,只能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因实际需求情况复杂,本项没有对追加采购的数量作出规定,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   三是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项目或新增项目的中标人。” 第一方面,增加的2.95万平米裙楼系在原设计取消了2.3万平米裙楼后增加的,应当属于原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符合《释义》的解释。 第二方面,目前,主楼工程尚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不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而重新招标选择第三人施工或服务,势必引起现场技术、管理以及施工场地的混乱,不利于工程的顺利竣工。因此,此方面也符合《释义》的解释。 第三方面,目前所有参加主楼建设的中标人均未出现破产、违约、涉案等导致无法履行新增合同的情形,因此也符合《释义》的解释。 综上所述,新增2.95万平米裙楼不进行招标而直接与各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是合法、合规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相关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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