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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释法看法250条引争议
刑诉释法意见250条引争议
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向全国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稿》)征求意见。《解释稿》中关于法庭纪律的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诉讼。
消息传出后,很快引发巨大争议。实务界和法学研究界因此质疑法院对律师做出“禁止执业”处罚是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僭越。相对于官方机构的三缄其口,不少法官私下对这一《解释稿》表示支持,认为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对实际工作不利,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能够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威。
本报记者雷军 实习记者陈俊宇
□各方观点
■学界辨理
司法解释越权“立法”
这一《解释稿》目前主要在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但很快在法律界传开。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消息称,征求意见将于9月中旬结束,经进一步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于年底正式发布该司法解释。
《解释稿》引发最大争议的是第9部分法庭纪律章节。其中第249条规定,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需服从法庭指挥,未经许可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经许可携带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第250条则进一步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庭秩序,249条已经拟定了边界。
反对声音指出,由于新媒体的发展,法院的审理活动正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特别是在一些敏感、热门案件中,庭审参与人普遍尝试通过微博等媒介及时将信息对外传达,最高院希望就此设限,但缺乏法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认为,审理公开是最高原则,司法解释对此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也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洪道德分析,维护庭审秩序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允许随意走动是对的,摄影和摄像设备可能会分散有关人员的注意力,但发微博、录音等行为并不会对客观环境产生影响,为什么不允许?”
“这条规定会让人很容易联想到北海案、贵阳小河案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称,“250条款”是最高院对系列律师“闹庭”事件的回应。在上述全国知名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多名律师与公诉人激烈抗辩,甚至对法官的言行提出质疑,也因此受到了法庭的强硬应对。
“所谓司法解释,是在既有法律的范畴之内,对一些不够明确的条款做出解释。第250条的规定已经越过了《刑事诉讼法》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是没有立法权限的。”陈永生说。
■律师声音
处罚律师缺乏法律依据
对《解释稿》反应最激烈的,是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群体。
被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说,法院没有权力禁止律师参与诉讼。“第249、250条关于律师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高院权力的扩张。”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撰文称,对于诉讼参与人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有权予以惩戒或处罚,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对于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合议庭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情节严重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处罚款或拘留。“司法解释只能在上述立法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岂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设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停执业’的处罚权?!”
有着30多年刑辩经验的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岳成也对此表示难以接受。“这实质上就是暂停律师执业。律师法有明确规定,处罚律师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但法院只能做司法建议,就像它无权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只能建议工商部门吊销一样。”
援引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认为这一规定与国际公约相背离。《原则》中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
■法官回应
司法处罚符合立法精神
对于这两个条款,在近半个月内,包括最高院在内的多个官方机构和半官方学术机构都三缄其口,拒绝公开发表意见。只有部分不愿具名的法官愿意表态。
某县级法院的一名法官说,这个条款有助于维护良好庭审秩序。“目前情况下,如果出现律师闹庭事件,基层法官经验不足,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
目前,对于律师违反法庭秩序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强行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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