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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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 (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监事履行职责,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行使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建立监事巡查制度,对本行执行法律、法规、章程、制度及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并形成巡查报告,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下设履职尽职考核评价委员会,并制定工作制度。委员、主任委员由监事会决定,履职尽职考核评价委员会直接对监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办法、方案,并组织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提交监事会审议; (二)根据需要,制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的方案,提交监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组织银行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其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意见提交监事会审议; (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管理办法进行考评; (四)对本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实行考核,对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评; (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范围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一)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在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1、监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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