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骗税原因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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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骗税原因探析

【外贸】出口骗税原因探析2016-10-11?久益华瑞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通常出口国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己纳税款,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进口国再对该批货物在进口环节征税,从而使出口货物与进口国同类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增强其竞价能力,扩大出口创汇。一、出口骗税原因探析(一)个别税收制度安排为出口骗税提供机会  纵观己查处的骗税案件都与税收制度安排有关。如采用配货配票方式进行出口骗税是利用了高退税率的政策,据调查,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为11%左右,因此,只要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大于11%,骗税即有利可图;采用出口服装、家具方式进行出口骗税是利用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政策;采用出口电子产品、太阳能电池进行出口骗税是利用了销售这些产品大多情况下不必为购买者开具发票,进而可以偷梁换柱实现骗税。还有部分出口骗税案件是利用了部分地区性的“土政策”,如发生“807案”的潮汕地区,地方政府制定了出口货物给予税收返还政策;河北衡水枣强地区制定了对一般纳税人可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等。  增值税计税原理是环环抵扣、相互制约。但是,各种优惠政策的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享有特殊优惠政策地区的存在,破坏了这种制约关系和抵扣链条,人为增加了管理难度,形成骗税的风险。  (二)征收部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监管不力  出口骗税行为离不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多数情况下,留抵税额就是出口退税额,所以虚增进项税额、做大留抵税额才能多退税款。生产企业作为骗税“一条龙”中的上游企业为下游的出口骗税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出现货物单价高或数量大,销售额突增等异常情况,监控这些异常应是征税部门的职责。但是,征管实践中,征税部门通常关注销售额下降、税负下降等偷逃税预警指标而忽略了有关出口骗税的重要线索。  (三)出口业务实际掌控权旁落他家  出口业务包括货物报关出口、资金往来结算、退税等环节。退税作为出口业务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由出口退税部门把关,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关键环节一一报关出口和资金往来结算,分别由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同时,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出口企业的日常征管也由征收部门负责,退税管理部门只负责对出口信息、单证的审核。也就是说出口退税业务实际掌控权不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这种权责不匹配的制度设定,必然造成查处骗税工作效率低下,打击骗税行为不力。  (四)退税部门的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与出口骗税形势发展不相匹配  近年来骗税分子采取的“一条龙”作案手法是建立在有组织领导、信息高度共享基础上的,而与之博弈的退税管理部门却处于孤军作战、信息孤岛的状态,难以与之抗衡。省以下(含省级)的退税管理部门受管辖权制约无法获取“一条龙”联合骗税的所有企业的信息,无法查清案件。即便是利用函调方式,借助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资源和优势,也难以真正实现退、征部门“齐抓共管”。  另外,当企业到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时,货物己报关离境。即便审单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将出口商品以次充好、以少报多、以低退税率或不退税商品代替高退税率商品进行报关出口,也只能从外围取证,很难取得出口业务虚假的直接证据。这种事后就单审单的管理模式给税务机关的查骗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五)税务部门缺少退税管理的有效手段  在分析出口骗税案件成因时,海关监管不严常被认为是成因之一。如海关对出口货物抽验率低,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骗税的侥幸心理;查验能力有限,给不法分子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可乘之机等。笔者认为,海关的问题固然是客观存在的,而退税管理部门基本丧失对退税前出口企业的管理,是更为重要的成因。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参与出口退税前的管理。二、生产企业出口骗税的手段分析生产企业直接出口货物骗税,采用的手段与应退税额的计算密切相关,主要围绕虚增留抵税额和虚增免抵退税额。如少计、不计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虚增进项税额;以次充好、以低报高虚提出口货物单价;将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申报为出口退税货物;将出口退税率低的货物申报为退税率高的货物;将非视同自产货物申报为视同自产出口退税货物;错误计算保税进口料件计划分配率或未按实际分配率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当生产企业的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而按留抵税额退税时,可能采用少计、不计销售额或虚增进项税额的方式骗取退税。此时应结合增值税发票系统数据分析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当生产企业的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而按免抵退额退税时,可能采用虚增免抵退税额的方式骗取退税。此时应结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和海关数据进行货物的单价分析,结合企业耗水电情况进行货物的数量分析,监控该企业是否采用虚提货物单价或虚增货物出口数量的手段骗取退税款。三、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的措施(一)完善税制根除骗税政策诱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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