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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指南(2014-2015学年第1学期)完整版
刑 法 复 习 指 南
一、复习重点
1.教材中的重点罪名,分则(以法条为准)第一、七、十章不考。书本的二,八,十一章不考。
2.结合总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
二、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强调对知识点掌握的准确性和深刻性。题目的难易程度可以参考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我们的题目比真题略容易。
三、题型
共包括5类:单项选择题,共10道,每题1分。多选选择题,共6道,每题2分。简答题,共4道,每题8分(6选4)。案例分析题,2道,每题13分。论述题1道,20分。满分100分。
四、温馨提示
简答题请勿长篇大论,以免时间不够用。论述题至少分成2段回答。
五、简答题的范围
为了减少考生复习的强度,对于简答题,我们给出如下范围作为考试的参考。论述题无范围。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时最重要的是对不特定性的认识。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是指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后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这正是此类犯罪巨大危险性与危害性的表现。客体的不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先表现在犯罪对象的不特定上。对象的不特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客观情况使行为人主观上的特定对象成为不可能,从而呈现出不特定性。例如张某与某大公司老板王某结怨,一直想置王某于死地,苦于没有机会一次在大街上遇到王某,当时街上人很多,王某还带了保镖,不好下手,张某就用土制炸弹投向王某,导致5死一伤。张某主观上只是想炸王某,而客观上他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另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例如某司机陈某酒后驾车,由于车速太快,路面打滑,驶入逆行道,与对面来车相撞,致使3人死亡,1人重伤。此例交通肇事罪是由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酒后驾车引起的,它所侵害的对象是甲,还是乙,是造成人员伤亡,还是使财物受损,在王某违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时是不确定的,并且这种不确定性一直持续到最后结果发生时才能确定。2、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其次表现在可能性结果的不确定上。这是不特定性的最主要、最明显的表现。具体讲,包括可能侵害范围大小、数量多少和程度深浅的不特定。从范围来讲,可能是一定区域内的范围,也可能是一定区域外的范围。比如放火案,可以涉及一户或几户人家,其产生的范围就有大有小,是不确定的。从数量上讲,既可能是上限已确定的不特定多数,也可能是上限不确定的不特定多数。从程度上讲,其受到侵害的程度也是有深有浅的。比如向村口的水井里投毒,既可能是全部遭到侵害,也可能是部分受到侵害;既可能是人体受到损伤,也可能是被剥夺生命。结果的不确定指的是可能性结果的不确定。但不管最后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其行为发展中都包含着不特定可能性。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对象为恐怖活动组织,即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结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倡、鼓动、发起、召集有实行恐怖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恐怖组织成立以后,恐怖组织的领导者所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恐怖活动。其他参加,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了恐怖组织的一名成员。恐怖组织由于其规模大小、组织严密程度不同,故而参加这些恐怖组织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头方式,有的是书面方式,有的要通过一定的手续,甚至还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参加的,只要实际加入,就是参加。
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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