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木材运输治理实用司法律例的规定
木材检查站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山东省蓬莱市木材检查站设立及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运输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制止无效时,可以暂扣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二)木材运输证的记载与实际运输木材不符的;(三)木材运输证无效或者不合法的;(四)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木材的。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济青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名录的通知》(鲁政发[1995]34号):38.蓬莱市城关设木材检查站5、蓬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蓬莱市木材检查站的批复》(蓬编[1996]第36号)、蓬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蓬莱市木材检查站更名为山东省蓬莱市木材检查站的批复》(蓬编[1998]第25号)。二、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它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样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但国家统一调拨和农民自用的木材除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效率的原则,在大型木材交易市场、储运地、集散地派驻专职人员,负责木材运输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三、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经营、加工、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材。四、违反木材管理行政处罚依据:1、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运输木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