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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处分的法度模范
浅论行政处罚的程序
摘 要:行政处罚程序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两个重要部分,对于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处罚程序的建议与思考三个方面,对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亟待完善的建议。关键词:行政处罚法 行政程序 若干问题 2002年12月11日,王某驾驶一辆机动车途径某县城区,在城区内违章停放车辆,将道路排水管轧坏,该县建设局,当即决定对王某罚款10000元,同时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因王某未交付罚款,建设局于2003年4月25日向人HYPERLINK /web/23243/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认为,某县建设局对王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HYPERLINK /web/23266/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履行的义务。若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其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本案建设局对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告知通知书,未给相对人王某必要的陈述申辩期间,客观上剥夺了王某的陈述、申辩权,显然也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建设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因此,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该县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只有在认真履行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才能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否则该行政处罚决定则是无效的。
行政处罚程序简介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国家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行政相对人提供发表意见和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处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定在我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中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听证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全面的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方个人、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三十二、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5、做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概念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环节,它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疑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真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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