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40项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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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40项重点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40项化工、危化企业安全检查重点安全人必看必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2015年12月22日印发)罗列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的40项检查重点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极具指导意义,请大家认真学习,做好安全检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方面(9项) 1、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违反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3、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5、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6、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8、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9、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二、工艺管理方面(8项) 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违反条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3、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4、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5、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6、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三、设备设施管理方面(8项)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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