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绩效考核综合目标管理若干规定.doc

医院绩效考核综合目标管理若干规定.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医院绩效考核综合目标管理若干规定

绩效考核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由于服务工作存在缺陷被服务对象投诉至卫生行政部门、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及媒体,并经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调查后认定属实的,视为一次院外投诉,对投诉处理,应视其情节轻重扣责任人200~500元;对患者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较大经济损失或给医院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全院通报批评,并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二条 严禁私自收费。医院工作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处以收费金额的10倍罚款。如属在编人员,待岗3个月停职检查(待岗期间停发效益工资),如属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三条 无故脱岗一次,扣当事人1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条 建立和谐的医医关系。因重个人利益,与同事闹不团结,挑拨离间,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贬低同事,抬高自己,并产生负面效应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投诉或医疗纠纷的,给予500~1500元扣款,酌情调整岗位以至解聘。对于在工作场所吵架的员工,给予双方各200元处罚,并责令深刻检讨;发生肢体冲突的,双方各处罚500~2000元,并停职反省直至深刻认识错误。 第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活动中,当着病人或家属指责其他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方案,引起病人误会、不满,造成不良影响者,不论出自何种原因,均处以当事人200元罚款,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科主任、护士长对下级反映的情况不重视、不及时协调解决而引起医护人员之间矛盾激化的,分别处以科主任、护士长各200元,并取消科室当年评先资格。 第六条 违反服务规范,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因服务态度差、有“生、冷、硬、顶、推”等行为表现的,扣当事人100~300元;因“吃、拿、卡、要”的或未尽服务责任(指本职工作的服务责任)而引起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扣当事人200~500元。 第七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扣当事人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如属科室行为,没收所得,扣发科主任、护士长半年职务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解除科主任、护士长职务。对私卖集体物品、药品或自制自售者,当事人除退回所得款项,罚款1000元外,且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八条 违反医疗规范,私自将应在本院诊疗范围内诊疗的服务对象介绍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扣当事人1000~3000元,并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奖举报人500~1000元),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正式员工专业职称低聘1年。 第九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文书、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责任人200元~1000元;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扣责任人500元~1000元。 第十一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未尽应有的职责,扣责任人200~600元;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调离岗位或待岗处理。 第十二条 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一经查实,责令如数退还;并按“红包”额及贵重物品价格处以5倍扣款,情节严重的,报县卫计局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同时按照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延缓其申报技术职称资格年限;情节恶劣的,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在物资、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促销费”、“回扣”的,经查实,当事人除如数上交外,另处以查实额度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调离岗位;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病人的意见,不能耐心解释,且表示不怕投诉,态度恶劣,导致事态扩大,引发患者向上级投诉者,除处以当事人300元罚款外,同时取消个人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在医疗过程中和病人发生肢体冲突,引发不良后果,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若情节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与服务对象争吵,扣当事人100~3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造成病人投诉的,按医疗投诉缺陷管理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同意,接受媒体采访;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有商业目的的义卖、义诊等活动者,扣当事人200元。 第十九条 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从而导致医保拒付的,按医院相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加扣1个月的效益工资。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给病人诊治时,如需用自费或贵重药物(耗材)的,使用前其品种、价格必须事前告知,征得病人的认可并签字同意;如被投诉者,当事

文档评论(0)

2017ll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