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工作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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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工作实施细则

区纪委常委会议材料 北林区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加强协作配合实施细则 ??? 为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需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及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加大反腐败案件协调力度,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优势,形成查办腐败案件的整体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及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办法》、《北林区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 ? ? ? 一、工作原则 1、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在组织协调反腐败案件查处过程中,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 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在线索处理、办案协作、案件移送、情况通报、组织协调中坚持权责一致、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同级联系的工作原则。 二、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 3、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及组织、人事、审计部门要建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机制。对各自立案的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认为相互之间应当通报、移送的,由最初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机关负责向本地区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 4、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或者收到审判、检察、公安、审计机关通报、移送的案件和案件线索后,决定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5、被告人原系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后,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裁判文书。 6、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7、检察、公安机关对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案件,涉及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随案移送案件移送函、证据材料、涉案款物以及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8、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系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 9、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涉案对象以外的其他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提供相关材料。 10、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和来信来访中,发现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有违纪问题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检察机关通报情况,并移送有关线索材料。 11、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移送有关线索材料。 12、政法委在执法监督、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处理涉法涉诉问题中,发现有关组织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线索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线索材料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3、通报、移送相关案件和案件线索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办理。情况紧急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通报、移送。 14、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收到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 ? 15、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查证核实案件当事人的政治面貌、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等身份信息,并将该信息纳入部门统计工作范围。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 三、协作配合 16、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要提请相关机关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按照程序提请相关机关协助办理,相关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协作配合。 17、各机关在协作配合的同时,要坚持依法办案、分工履职,严格规范使用办案手段和借用办案人员程序。办案部门对借用的办案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正执法和办案安全。借用人员在办案中不得以原单位身份开展工作。 18、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可以提请检察、公安机关依法协同办案。案件涉及的非党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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