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doc

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

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别犯罪,刑法学界形成的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但对复杂客体的类型还没有形成准确的定位。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虽然作为特别犯罪从诈骗罪中已经分离出来,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仍是公私财产权,从这一基点出发,得出结论是没有必要把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独立罪名并规定在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有学者则赞成把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独立罪名。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次要客体才是公私财产权,合同诈骗罪侵犯市场经济秩序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已不能被诈骗罪所包容。笔者也同意后一种观点,公私财产权具有分散性是可分的,对于公私财产权的侵害是对个体的侵害,不会对整个社会的公私财产权形成侵害。但是市场经济秩序不具有可分性,不可以把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简单的分割,认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是对个体的侵害。这种侵害是对市场经济整体秩序的侵害,在经济活动中会造成连锁的反应,特别是在现今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市场主体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在社会运转中形成完整的经济链条,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就会影响整个经济链的运行。金融诈骗罪亦是如此,金融诈骗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次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具体而言,集资诈骗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集资秩序、信用证诈骗罪是信用证结算秩序、信用卡诈骗罪是信用卡结算秩序、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政府债券市场秩序、保险诈骗罪是保险市场秩序、贷款诈骗罪是信贷秩序、票据诈骗罪是票据结算秩序、金融凭证诈骗罪是金融凭证结算秩序。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刑法》将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是必要的。? 把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独立成罪进一步保护经济秩序的同时,刑法也把财产保护作为了主要任务,规定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行为人据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事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才进入刑法规制的合同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列。? 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其他部门法更广,是强制力最大、惩治手段最为严厉的法律,也是维护、执行其他部门法的坚强后盾。《刑法》的规定与其他部门法的规定之间有相互衔接的关系,在其他部门法的强制力不足以处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较正此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时,就需要借助《刑法》的力量惩罚违法行为,规制行为人。如《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将一般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界定为民事侵权,而《刑法》将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就界定了犯罪,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第七节专门设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正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所以是最后适用的法律,当用其他法律可以较正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时就排除对《刑法》的适用,对于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亦是如此。刑事诈欺与民事诈欺并无绝对的界限,一切刑事诈欺都同时是民事诈欺,但并非所有民事诈欺都是刑事诈欺,1因为立法者只是将民事诈欺中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犯罪。? 在对情节严重的考量中“数额”是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犯罪数额能直观的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合同诈骗罪和7种金融诈骗罪都明确要求以“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2犯罪数额有多种,与诈骗犯罪有直接关系的是犯罪损失数额、犯罪交付数额与犯罪所得数额。《刑法》未明确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是指何种数额。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对普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一律按犯罪所得数额为标准定罪量刑。但有学者就从金融诈骗罪犯罪客体主要方面是金融秩序,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主要方面是市场经济秩序,均不是公私财产权为由,提出对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采“交付说”而不是“占有说”,在行为人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形下,应以多次诈骗的总数额(犯罪交付数额)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量刑时可将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情节作为从轻情节考虑。但这种判断在逻辑上并不能证明行为人之前签订的合同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行为人实际上履行了之前的合同,并不一定侵害经济秩序、金融秩序。行为人?“最后一次”以非 1?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06页。? 2?信用证诈骗罪未明确要求“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但社会实践中使用信用证结算的数额都已符合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可以认定“数额较大”是内含在信用证诈骗罪中的。 法占有为目的不履行合同,从逻辑上才能认定行为人此次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以合同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要明确

文档评论(0)

2017ll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