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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四川蜀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为完善四川蜀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增强公司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规章制度合法性规范性审核,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法律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公司选聘,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对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本公司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改制改革、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公司经营者抓好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主管本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部门及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五)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法律事务部门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法律事务部做为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为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资保障和支持。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法定代表人,保障公司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起草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核;
(三)管理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并按照《四川蜀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起草的各类合同开展合同审查。
(四)参与公司、子公司改制、重组、破产、清算、投融资、担保、租赁、权利转让、招投标及企业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起草、审核有关法律文书,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的汇编工作;
(六)参与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 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八)配合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九)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十)管理诉讼、仲裁事务;
(十一)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公司参加经济纠纷、非诉讼调查处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选聘社会律师,并对其办理所委托事项的工作进行协助和监督、评价;
(十三)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司各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公司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推进公司法制建设。
第四章 法律事务人员
第九条 法律事务人员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助理,是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条 法律事务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的业务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子公司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财务和统计报表;
(三)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总法律顾问(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公司职能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制度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法律事务人员职责;
(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和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重大法律事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由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对重大法律事项进行处理的制度。
第十三条 重大法律事项包括:
(一)以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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