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生教育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造价资质等管理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造价、资质等管理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体系改变
建筑业“营改增”迫在眉睫,一旦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了解和熟悉工程造价体系计税模式的改变对贵公司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2%。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所以,经营部门应时刻关注工程计价相关政策的变化,从网络及各媒体关注和了解计价不同方式改变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
(二)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2%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
2、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2%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三)资质管理
在目前的经营模式下,在总承包签订下,实施过程涉及三个主体,即业主、中标方和施工方。业主即甲方,中标方即中标或投标单位,具体承接施工的单位即为施工方。在实行增值税的管理下,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必须符合增值税的链条抵扣,这就和营业税制下有了很大的区别。在“营改增”后目前有些经营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的要求。要符合增值税链条的规定,必须在中标方和施工方之间要完善相关合同以及增值税的链条。贵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及主要分析和建议如下:
1、自管模式:自管模式即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中标后自行施工管理。此种模式下,无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纳税主体不变,税制的改变对这种模式没有太大的影响。
2、资质借用模式:资质共享(或资质借用)与联营(或挂靠)等业务模式在当下已成为建筑企业的常见业务模式。但在实务中,该业务模式的操作方式,不仅违背了建筑法,也违背了合同法,在营改增后还将存在极大的税法合规性风险。风险主要表现在:
(1)合同签约方与劳务提供方不一致,导致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招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同时甲方也会面临着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进而有可能倒逼施工方变革业务模式。
(2)销项主要体现在合同签约方(总包),进项主要体现在实际施工方,从而导致进销项不匹配,合同签约方税负增大、利润下降。
3、联合体经营模式:施工企业以联合体中标,各参建单位成立项目经理部予以实际施工,联合体项目部是一个虚拟的临时性组织。
目前存在由联合体项目部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或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开具发票,联合体参与各方按各自验工计价数分劈税金。
“营改增”后,联合体经营将面临无法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其作为一个非法人的虚拟机构,在“营改增”后不具备法人纳税主体资格,不能对各参与单位进行业务的分劈,不能开具发票。
应对建议:梳理在建项目的资质借用情况并列出清单,建议以下处理方式:
1、建议首选自管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