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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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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及《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践考核总体组织工作,包括专业实践监管、专业考核申请的受理、资格初审、考核工作总体安排、考核结果公示公告、考核申诉受理、相关资格认定和过程监管等。
第四条 省级行业协会负责所在考核点专业实践监管及专业考核的具体实施,包括考核工作方案制定、考官聘请、现场组织等。
第五条 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通过“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操作。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号为对实践考核管理的唯一依据。
第二章 专业实践
第六条 专业实践基本流程如下:
(一)登录“系统”,完善个人信息;
(二)确定实践单位和指导教师;
(三)确定实践方案;
(四)参与专业活动并完成相关任务;
(五)完成实践总结;
(六)结束专业实践。
第七条 专业实践须登录“系统”进行,实践时间以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在“系统”确认后开始计算。
第八条 专业实践活动的内容应与土地估价专业相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土地估价;
(二)土地市场调查研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四)土地估价科研课题;
(五)土地估价信息收集整理;
(六)土地价格管理等。
第九条 实践人员除参与一定数量专业活动外,还应完成以下相关任务:
(一)客观填写实践日志、实践记录等;
(二)撰写至少一篇案例分析报告;
(三)适时与指导教师交流;
(四)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五)撰写实践总结。
第十条 实践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实践活动的名称及内容;
(二)专业实践活动中担任的角色;
(三)专业实践活动中承担的具体任务;
(四)其它需填写的内容。
第十一条 案例分析报告在实践期完成并征询指导教师意见,应以实践人员参与的估价项目为案例,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情况简介;
(二)项目涉及的技术路线与方法描述;
(三)技术特点分析;
(四)其他分析内容等。
第十二条 实践总结应在实践结束时完成并征询指导教师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我介绍、实践单位简介;
(二)实践过程,包括实践经历的时间、参与的主要工作及承担的主要任务;
(三)实践中获得的体会;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须完成以下指导工作:
(一)登录“系统”确认指导实践人员;
(二)协助实践人员编制实践方案并对其实践内容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沟通指导;
(三)对实践人员提交的材料等进行检查和评阅;
(四)对实践人员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五)客观撰写鉴定意见并接受查询;
(六)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填报到“系统”中。
第十四条 实践单位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登录“系统”确认接收实践人员;
(二)协助实践人员编制实践方案并适时调整;
(三)为实践人员提供实践项目(工作)并明确具体任务;
(四)对实践人员的实践过程进行监督;
(五)客观撰写实践鉴定意见并接受查询;
(六)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填报到“系统”中。
第十五条 实践人员应保持实践工作稳定。如变更指导教师或实践单位须提出申请,且由原指导教师或实践单位提出阶段性实践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实践人员在实践期内可自行暂停专业实践,单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时间不计入实践时间。暂停及恢复实践须于“系统”中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实践人员可于“系统”中自行申请放弃专业实践,放弃后原实践时间作废,如再次进行专业实践需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实践人员未达到实践要求、未通过实践考核,需延长实践期,延长期至少为一个季度。自愿延长实践期的,自行决定具体延长时间。
第三章 专业考核
第十九条 专业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实践内容及过程;
(二)专业技术水平及独立估价作业能力;
(三)行业规范知识和执业道德水平等。
第二十条 专业考核采用实时申报、分批考核的方式,主要程序包括:
(一)申请专业考核;
(二)考核资格初审;
(三)面谈考评;
(四)考核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业考核通过“系统”进行申请,需提交专业考核申请材料和选择考核点等。
专业考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暨推荐表、实践总结、案例分析报告等,均通过“系统”填报。其中申请暨推荐表须提交电子扫描件。
一般情况下,考核点按照就近原则选择,且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变更考核点。
第二十二条 推荐人及实践单位须在核实专业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对实践人员专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撰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实践人员完成专业实践;
(二)确认实践人员实践时间的有效性;
(三)确认实践人员实践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实践人员的实践经历及水平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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