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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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 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说明】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 。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如住区的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 (如再生水利用〉 ,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 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建筑群是指由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或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 。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 。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用本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 ,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 ,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建筑等级。参评建筑本身不得为临时建筑(例如,多见于北方的冰雪建筑,近年来在南方出现的集装箱建筑〉,且应为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的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计算区域的边界应选取合理、口径一致、能够完整围合。常见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主要有:人均居住用地、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3. 1.2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 ,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说明】本标准2006年版要求评价应在建筑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但在随后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中,己明确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而且,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 了这种分阶段评价的可行性,以及对于我国推广绿色建筑的积极作用。因此,《标准》在评价阶段上也作了划分,便于更好地与相关管理文件配合使用。具体方法上,根据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大部分反馈意见同意将“施工管理”、“运营管理”2章的内容仅在运行阶段评价。基于此,《标准》将设计评价内容定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5章,运行评价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运营管理”2章。本标准3.1.1条规定绿色建筑评价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设计评价应坚持这一 原则,不对一栋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绿色评价。但运行评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灵活一些,这主要是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多功能综合性建筑,首先仍应考虑“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的原则,鼓励其业主联合申请运行评价;如所有业主无法联合申请,但有业主有意愿单独申请时,则可对其中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运行评价,但申请运行评价的区域,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m2,且有相对独立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等设备系统,此区域的电、气、热、水耗也能进行独立计量。申请运行评价(尤其是部分区域)的业主,应明确其物业{-产权和运行管理涵盖的区域,涉及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还是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的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详见第3.1.1条〉。3. 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 ,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 、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说明】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能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 ,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3. 1.4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 ,尚应进行现场考察。【说明】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评价机构还应组织现场考察 ,进一步审核规划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建筑的实际性能和运行效果。3.2评价与等级划分3. 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 7类指标组成 。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 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工页。【说明】指标大类方面,在本标准2006年版中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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