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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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第58页-第60页),转自:法客帝国   夫妻将共同财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一方擅自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在符合善意取得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当然,债权人欲根据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主张抵押权,亦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如需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等。这个案例就是此类之典型。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并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另一方主张撤销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检索案号】   一审:(2012)津和民三初字第1069号   二审:(2013)津一中民二终字第0069号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8日,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用于购买华亭佳园房产,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金额为56万元。合同中写明抵押房产共有人为王某,李某及王某均在合同中签字。此后,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的欠款全部还清。2011年9月26日,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提交了婚姻状况声明,签字确认如下内容:“截至本声明签署之日,本人的婚姻状况为无配偶。”借款金额为92万元。李某再次以华亭佳园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王某未在该合同中签字。民生银行当庭提交了李某办理贷款时证明自己无配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其中李某的户口页复印件中登记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户口登记日期为2007年4月15日。离婚证复印件中离婚登记的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李某当庭否认上述材料为其提供给被告民生银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经法庭调查确认,王某与李某于1994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3月12日在江苏省兴化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均确认:华亭佳园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后各自拥有50%的所有权。产权证书中权利人登记为李某,未注明有共有人。2012年8月,王某以对2011年办理的贷款及抵押事实并不知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   1.判令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无效;   2.判令二被告撤销作为合同担保的房产在房管部门的抵押登记;   3.判令二被告为原告办理在该担保房产产权登记上增加原告为共有人的手续。   【审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提出的2009年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作为共有人进行了签字的事实,不足以证实民生银行与李某在2011年签订合同时明知抵押房屋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实二被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二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应确认为有效。签订借款合同及对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行为,对此夫妻双方应在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方能有效行使。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但在本案中,民生银行在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时,审核了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已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为善意,并有偿取得抵押权,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应予保护,抵押合同应当确认有效。因此,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王某的损害,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李某承担责任。   2012年11月1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于2013年6月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形,但并没有规制本案中涉及的房屋   抵押的情形。而且,该条款中也没有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明确。本案中,李某利用虚假的离婚证明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对于此种情况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亦存在争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如何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中寻求平衡点,是本案引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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