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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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等。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一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项目部的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工程总承包责任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一)轻伤、重伤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月安全报表报送时间内上报到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一般死亡及以上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本部报告,同时向分局本部、工程总承包责任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分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本部报告报告,同时向分局本部、工程总承包责任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分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本部报告,同时向分局本部、工程总承包责任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第七条 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一)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项目部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以《事故快速报送书》(见附表1)的形式报送分局;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时,事故单位及所属项目部应先直接以电话形式向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分局主管领导报告,再以书面形式上报; (三)项目部应在分局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中定期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年报表(见附表2、3)。月报表在次月1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5日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八条 事故快报后如出现伤亡人数和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项目部应及时将必威体育精装版情况和事故现场处理的进展情况逐级续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的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轻、重伤事故发生后,由分局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死亡事故发生后,由分局分管安全领导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有限公司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和股份分局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分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或分局指定,成员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工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三)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分局、公司、股份公司或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同时,分局或各项目的内部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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