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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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市场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建设市场,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的方式对参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负责制度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方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及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和具体评价工作。 第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定级和动态评价定级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定级每年一次,于每年年初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定级;动态评价定级是指对企业在从业过程中符合直接定为D级标准的信用行为随时评价定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规则和标准,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我省境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组(以下简称厅评价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评价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开展信用评价督查,确保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二)负责定期评价定级工作,提出省级综合评价定级意见,并报厅评价领导组审定; (三)负责直接评定为D级企业的动态评价审查工作; (四)发布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用评价结果; (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信用评价的有关申诉和举报; (六)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实施部门)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分别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新建和改建项目、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制度及流程,组织开展分管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建立本部门的评价工作考核、处罚机制,对分管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组织督查,确保信用评价及评价应用工作的客观、公正; (三)建立本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台帐和统计报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评价工作;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信用评价的有关申诉和举报; (五)完成职责范围内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本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本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评价工作; (二)建立本项目的信用评价管理台帐,确保信用评价记录及档案准确、完整; (三)向评价实施部门和厅评价办公室报送有关评价工作的报表; (四)完成职责范围内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及《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他行为评定补充标准》(附件2)。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在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分或加分。具体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3)。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评价实施部门负责评价。项目法人和评价实施部门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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