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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如何应对涉及股权纠纷的登记申请-慧安注册
工商机关如何应对涉及股权纠纷的登记申请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事项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对外具有法律公示效力。股东姓名或者其出资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公司登记资料通常被当事人当作“证据之王”,一旦产生股权纠纷,当事人就会千方百计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或者改变登记行为,甚至不惜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一、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3种股权纠纷情形
????1.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纠纷。
????隐名股东是指一方(隐名出资)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公司股权,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权利凭证中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在实践中,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却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隐名股东大量存在,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常出现。
????2.剥夺他人股权引发的纠纷。
????一些人制作虚假的出资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材料或者伪造股东签名,骗取公司登记机关股权变更登记进而引发股权纠纷。在办理股权转让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登记人员遇到此类股权纠纷的概率较高。
????3.股东资格存在缺陷。
????我国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要求。在实践中,一些公司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骗取公司登记,导致公司股东资格存在法律缺陷。一旦涉及股权纠纷,利害关系人会对股东身份提出质疑,转而向公司登记机关举报,要求撤销公司登记。
????二、处理涉及股权纠纷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明确责任
????1.在公司股权登记中,工商机关承担形式审查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证据主要有: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名册、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存档的登记资料等。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可以获得公司向其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一旦发生股权纠纷或者争议,只要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都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并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也可以到工商机关查询有关公司登记资料,依据所查询的信息主张股东权利。
????笔者认为,股东股权的来源是公司内部协议,工商机关的权限仅是依据公司申请人的申请,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进行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予以驳回。在登记过程中,工商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2.股权纠纷应由股东自行解决。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申请人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登记资料骗取公司登记,导致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资料上的内容与公司登记资料不符。工商机关一旦发现申请人采用违法手段骗取公司登记只能撤销登记,股权纠纷要靠涉及争议的股东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公司登记机关无权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纠纷。
????《公司法》及其配套文件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公司股权纠纷尚未有效解决的情况下,针对公司股东单纯要求工商机关对涉及原股权内容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要求,工商机关只能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三、工商机关如何防范登记风险
????1.重视形式审查。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前置许可明显有瑕疵、股东之间意见不统一影响申请文件效力等,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证明或自行向有权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2.重视事前审查。
????在公司登记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通常是股权转让的程序和形式,而相关程序和形式要件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对公司登记应该遵循审慎审查原则,在法定审查期限内,通过一般方法和手段(如核对申请人的笔迹、印章,就有关疑点询问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等)发现相应申请材料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工商机关可以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时,查看签名、盖章与原来备案的签名、盖章是否一致等。
????3.重视事后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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