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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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2015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一、加强抗菌药物的管理,控制抗菌药物的品种 医院抗菌药物品种控制在35种以内,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品种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头霉素类抗生素不得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抗菌药物口服制剂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二、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限定处方医师用药级别 (一)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三级进行管理。 1.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1)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谨慎使用以免细 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 (2)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等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 (3)药品价格昂贵须严格控制使用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的分级选用;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四)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其培训和考核内容如下: 《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处方权的获得 ⒈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⒋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内科、外科、产科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⒍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限于1 天用量。 ⒎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应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 ⒈分析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⒉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 分钟至2 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七)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 ⒈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 %的抗菌药物,须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院医务人员。 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⒊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 %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⒋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 %的抗菌药物,应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四、抗菌药物监督管理 (一)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二)对抗菌药物超常处方出现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⒈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⒊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⒋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四)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五)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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