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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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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是自己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的。论文的完成经过了选题、查阅积累资料、撰写读书笔记、拟写论文提纲、撰写初稿、形成定稿等环节。论文所引用或参考的内容均已标明出处。我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对本论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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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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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来历与法学理论基础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及法学理论基础
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适用范围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
五、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的听证效力问题
六、结?语
参考文献:论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
【摘要】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参照学习了西方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并结合中国国情而制定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是《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原则,该制度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提高我国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其在行政处罚领域主要表现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面没有听证制度;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表现为文明立法少、矛盾多,群众参与意识薄弱,认同感差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自弹自唱”的问题和听证主持人地位模糊的问题,前者的解决在于应当逐步建立独立的听证机构,后者的解决在于补充立法,并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听证主持人队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效力方面,既存在体制上的因素,又存在听证笔录本身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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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来历与法学理论基础
“听证”之说,最初并非产生于行政法学体系,其法学理论的基础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古老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的产生具有人文演化的历程。
西方国家人文文化当中最古老的、也是最典型的法律意识产生于《圣经》中的“上帝的禁令”,包括《圣经?创世记》中上帝确立的禁止性规范和触犯禁令后的惩罚,即“诅咒与报应”。所举的案例在《创世记》里是这样记述的:当亚当(犯罪)为自己辩护之前,上帝并没有宣判,而是说:“你在哪里?谁告诉你赤身露体呢?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吗?”(《圣经?创世记》第三章第9、11节)。上帝采取的方式是询问,并给了亚当申辩的权利与承认(改过)错误的机会,而不是直接的宣判。后来,这些朴素的法律意识演化进步的结果,便产生了自然公正原则——“当事人非经听取意见,不受人身或财产的处罚。” 英国法官基于上述认识,于1723年将听证原则归溯于神学律法的文化演进。
西方国家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就是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前述原则给予了发展并最终产生了听证制度。因为前述原则本身并不能产生听证法律制度,这是由于,政府行政的价值观决定它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制度,强调专制的政府与强调服务性、合作性管理的政府,决定其不同的统治意志——不同的法律制度。
听证的法学理论基础,与听证法律制度的产生,不是同步的。前者,出现得很早,而一直到了20世纪中叶才出现行政听证制度,是因为人文文化演进过程中,到历史的必然阶段后,行政权不断膨胀、事后控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制约行政权、不能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统治者的统治观念、行政观念、政府职能观念发生改变,之后产生了行政听证制度。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及法学理论基础
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及其法学理论基础,在中国不存在演化过程。
从古代的封建中国到近代的旧中国都没有行政听证制度。相反,中国历史上的长期专制制度和专制意识,决定了统治者的统治意识为君主中央集权制意识形态,它不反映任何民主思想,不反映人民的要求,在政治体制上常表现为行政与司法的混同。而近代中国,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时,则主要集中在司法审判方面引进了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引进的是人文文化演进的成果,而先进文化本身并未进入中国封建统治者的思想意识。故而,在古代的封建中国和近代的旧中国,都不存在听证法学理论孕育诞生的基础,自然就不会产生听证法学理论了。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以前,也没有行政听证制度,虽然党和政府很重视调查研究、强调实事求是,也继承了中国古代“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法律思想,但依法治国的观念为《宪法》所确认,以及政府职能观念的改变,却是建国40年以后的事。中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本身,不是直接来源于宪法规定,而是在向国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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