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验收返退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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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验收返退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新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验收返退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验收返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墙办[2011]10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8]4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建筑工程验收和专项基金返退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验收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讲究实效,保证验收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 新区墙改办在开具《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收费通知单》时,同时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办事须知》、《墙改验收申请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建筑工程基本情况表》等资料交给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向新区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在第一次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 《无锡新区建筑工程墙改验收申请表》; 2. 《建筑工程基本情况表》; 3. 《专项基金缴款凭证》(复印件)。 4. 《工程招投标预算书》原件(核对后退还)和复印件(墙体部份); 5.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新区墙改办指定专人对建设单位所提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专项基金返退规定,且材料齐全的,七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专项基金返退规定的,或材料不全的,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不予验收的原因。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后,可重新申请验收。 工程验收按规划许可证、建筑结构、施工单位等分类、分批抽样进行,原则做到每幢房屋都要到现场,同类型、同批次房屋按幢抽样,比例不得低于30%,被抽检房屋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户。 工程验收小组,由新区墙改办指定3人以上(含3人)组成,现场验收人员不参加专项基金返退比例的计算。 工程验收小组,应认真细致、实事求是的做好验收工作,对所验收工程做好现场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的采集工作,《现场验收记录》(一式两份)经被验收方签字确认后,一份交建设单位留存。 经验收的项目,建设方应在主体工程验收(最后一次验收)后30天内,向墙改办提出专项基金返退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发票原件(核对后退还)和复印件(发票量与预算书用量基本一致); 3.新墙体供应企业提供的《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必须有新墙材生产企业说明,说明内容包含工程名称、墙材品种、规格、数量,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被验收工程使用新墙材的比例及返退金额,由新区墙改办指定非现场验收人员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召开专项会议集体评审,确定返退金额。 第十一条 被验收工程使用新墙体的比例按实际使用新墙材占墙材总量的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被验收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的; 未经验收的; 逾期未申请办理返退的;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60%比例的; 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无锡新区墙改办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无锡新区墙改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办事须知 2.无锡新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流程图 3.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 4.建筑工程墙改验收申请表 5.建筑工程墙改验收记录 6.无锡新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无锡新区墙改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办 事 须 知 各建设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验收返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墙办[2011]10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8]43号),现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预缴专项基金。 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之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应分别向新区墙改办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首次申请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无锡新区建筑工程墙改验收申请表》;2、《建筑工程基本情况表》;3、《专项基金缴款凭证》(复印件);4、《工程招投标预算书》原件(核对后退还)和复印件(墙体部份);5、《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验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三、新区墙改办收到验收申请后,符合专项基金返退规定,且材料齐全的,七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现场验收。对不符合专项基金返退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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