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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工作要求细则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要求细则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细则
第一章 要求细则前须知
第一条 凡与我司(以下称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称监理合同)的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称监理人)应按照本细则执行,若监理合同未尽详细或与本细则不一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附件,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委托人对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称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将由或通过监理人进行,委托人原则上不直接对施工方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委托人对现场管理和监督主要采用监督监理人的方式进行。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督与管理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通过要求监理人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来掌握监理人的监理方案、目标、工作动态及其工作执行情况;
2. 通过要求监理人须进行的报告来掌握工程动态及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情况;
3. 通过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检查来真实掌握工程情况及监理工作状况;
4. 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对监理人进行监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涉及施工方以下申请、报审等事项须按委托人规定的办法、流程和表式进行,监理人应遵照并督办有关方执行:
1. 现场签证审批;
2. 甲供材料申请;
3. 工程款项审批与支付(含甲供材料或设备);
4. 材料价格、综合单价审批;
5. 工程预算和结算报审。
6. 委托人规定的其他办法、流程和表式。
第五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应报由监理人审核或审批的各类申请、报审、报验等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的事项,其流程和要求应由监理人制定并编入监理《监理告知书》告知施工方和委托人。
第六条 本细则将作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监理人应严格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监理人均应按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现行的相关规定、要求、通知等执行。
第二章 总则
第九条 工程监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现行的相关规定、要求、通知等。
第十条 工程监理前,监理人须按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编制完成《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等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涉及重点控制的施工安全、施工技术、施工措施的应事先编制《监理专项方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对监理的内容、要求、流程、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等,须以《监理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告知施工方,在送交《监理告知书》须同时送交《旁站监理方案》和《旁站监理部位或工序清单》。
第十二条 监理人须按附表一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交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 监理人须按附表二的规定向委托人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主要将按附表三的内容和办法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检查应进行配合。
第十五条 监理人须按附表四的规定进行工程监理的相关验收、审核、复核、批准等事宜。
第十六条 监理人须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对施工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委托人。
第三章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按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组织机构成员一览表、监理人员配备及进场时间计划表)派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具应有相当工作经验与专业水平并持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专业资格证书。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若更换监理人员,须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的同意,且后任人员的工作经验与专业水平不得低于前任人员。
第十八条 涉及工程重大施工安全、施工技术、施工措施及解决疑难问题等重要监理服务内容,应专门选派具有特殊专长的监理工程师或专家提供监理服务。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在场的工作时间应跟随施工方的作业时间(包括夜间施工),保证在施工方的作业时间内有监理人员跟场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在全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须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工程现场监理设备配置表)配置工程现场监理设备和设施,并保证监理设备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提供监理人使用的设备或设施,监理人应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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