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自律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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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自律管理细则

成都市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协会 自律管理暂行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服务企业经营自律行为,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应对民间投融资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预防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全体民间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协会会员单位的意愿,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间投融资是民间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企业是特殊的中介服务行业。本细则所称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企业是在成都市辖内依法设立,为出借方、借款方提供居间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包括两大类1、资本经营类:各类投资公司;2、信息服务类:各类投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各类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各类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所称出借方是指拥有合法闲置资金,出借资金到期收回本金并收取利息的自然人;所称借款方是指从出借方借得资金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法人、非法人企业或自然人。    第三条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合法合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有序竞争、风险可控的原则。自觉服从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本协会的管理与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    第四条 应当以安全性、合法性、流动性、审慎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积极探索阳光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    第五条 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议事规则、风险控制、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要对外公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人员情况、办事流程、风险管理机制、客户权益保护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企业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凡经市金融办确认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应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应将注册资本金的50%作为风险保证金,统一由本行业协会在指定银行设专户进行托管,专项用于维护行业稳定和风险处置。     (三)固定经营场所不得少于300平米。     (四)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要求。     1.具有金融、经济、法律、财会类大专以上文化或具有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相关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或企业管理等5年以上工作经验。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表达及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不良行为。     (五)一般员工要求。     1.具有大专文化以上的公司员工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70%。     2.全员应取得金融、经济、法律、财会等相关专业初、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分别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50%,并具有主管部门或本行业协会认可的资格证书。     3.全员无犯罪记录或涉黑的嫌疑等不良行为。    (六)公司应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支持和促进公司人员有序正常流动,在本行业内不得录用原单位尚未解聘、且未满二年的高管人员;不得录用原单位尚未解聘或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工作人员。    (七)公司不得以发放任何薪金等方式聘用兼职业务员。     第七条 中介出借方资金必须是属于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征信情况、资金用途、财务管理等信息。     第八条 受出借人委托监督借款方所借资金用于合法、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按合同约定督促借款方按时归还、支付出借人的本息。     第九条 出借方、借款方、居间方应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并依法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应建立规范的借款档案,并存放档案室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条 应坚持小额、多笔、分散的原则。中介单笔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单户最高不得超过4000万元。     第十一条 应当向出借人如实告知抵押物的现状、评估依据、抵押值、抵押权设置与实现方式,严格审查担保人资信、反担保物权落实情况、担保人代偿能力、担保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等。     第十二条 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企业经办的委托融资均应有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抵押担保不低于中介融资总额的70%,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单笔担保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0%,并须出具该担保公司银行托管资金的相关证明;质押担保应提供合法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且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由金融仓储公司进行监管;企业、个人保证担保单笔金额应根据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和年收入水平适度确定担保金额,必要时可依法进行公证。     第十三条 不得采取为出借人代付资费或向客户回馈礼金及赠送礼品等变相提高出借人收益的方式进行非正当业务竞争。不得对出借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 严禁为征信不良的企业(个人)提供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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