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验收工作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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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验收工作说明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说明 ①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防治水土流失的各项措施,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工程完成后,应当进行自查初验,并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监理单位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②建设单位自查初验后应当委托评估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评估单位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出具整改意见。 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1)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组织机构,包括落实责任、明确职责情况;(2)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包括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维护管理的经费是否有稳定的来源、是否有明确的水土保持工程维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等;(3)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情况);(4)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情况,包括主体工程规模变更、主体工程设计变更、水土保持设计变更等;(5)水土保持监理情况,包括监理单位资质、监理方式、监理实施、质量控制、监理效果等;(6)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包括监测单位资质、监测计划、监测方法、监测实施、监测结果、监测效果等;(7)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况;(8)水土保持工程质量;(9)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特别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10)工程施工方法、水土保持新技术应用、水土保持新理念等;(11)水土保持报告制度落实情况;(12)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意见情况,包括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次数、内容和整改要求;(13)存在遗留问题的数量、重要程度、解决方法和可完善程度,并对遗留问题提出明确的完建改建意见;(14)生产运行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管理落实情况;(15)提出评估结论,包括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工程质量、水土保持投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后续管理可靠性,总结水土保持防治的经验与教训,明确后续应解决的问题及对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 ③建设单位根据评估单位出具的意见进行项目整改。 ④项目整改完成后,评估单位进行现场复查,复查通过后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⑤评估单位同意验收后,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相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鉴定为验收合格: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水土流失监测、财务支出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水土保持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水土流失六项防治指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和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满足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 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五)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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