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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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和要求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在2周以内按旷课论处,超过2周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按时在校学习的,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或通知亲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符合注册条件而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未报到注册者不能享有本院在籍学生的权利,学院不承担其学业、经济、安全等责任。 第二章 课程类别与学分计算 第五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各门课程的教学学时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该课程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含理论课与实训、实习和实践课)的课时之和。学生必须独立修读完成必修课程和规定范围内的选修课程。 第六条 三年制各专业学分数一般控制在120-140学分之间;五年制各专业学分数控制在200-230学分之间。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比例为:必修课约70%,限选课约25%,任选课约5%。 第七条 学院实行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制”,学生毕业前应至少取得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学分的计算,以课程的授课时数及实践环节的天数(周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课程学分按课程周课时数计算,即课程周课时数为相应的课程学分数(如周课时为3节,其学分为3分,以此类推。) 教学计划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毕业实习,不含理实一体课程),每周按1学分计算。 第三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九条 各学期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免修必修课。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选修选修课。 第十条 学生选课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30学分。一学期修读学分达不到20学分者,在该学年一般不参加评定奖学金,但可参加单项评选。 第十一条 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选修课。 第十二条 选课时间与选课手续 1.每一学期的第十周前,各系与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选修下学期的任选课程,于第十一周前将选课申请表交班级汇总上报所在系审批,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批后,由各系于第十三周前将该系学生选课情况汇总提交教务处,教务处于第十五周前反馈学生选课情况、编班和征订教材,各系于放假前将选课情况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 程序 时间 主体 事项 1 第十周前 各系与教务处 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2 第十一周前 学生 确定任选课程,班级汇总交,上报所在系审批。 3 第十三周前 各系 审批学生选课申请,汇总提交教务处。 4 第十五周前 教务处 反馈学生选课情况、编班、征订教材等。 5 放假前 各系 将选课情况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 2.学期任选课由各系提出,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开课目录和日程。 3.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因学校组织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活动,而与现有教学环节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部分免听,但必须完成该课程所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后,方能参加期末考核。 4.任选课理论类课程不足40人,体育、艺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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