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米兰达警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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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米兰达警告

浅析米兰达警告——基于在中国的发展视角的认知摘要:有着半个世纪历史的“米兰达警告”影响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法制史,而“米兰达警告”最为核心的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却举步维艰。随着我国的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米兰达警告”将会写入我国的法制史中。关键词:米兰达警告;沉默权;现状;发展前景正文:一、“米兰达警告”的由来。在1963年,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白人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对其进行了两小时的审讯,最后米兰达招供了罪行,陪审团根据供词判决米兰达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20年。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审讯前,警官应当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而这样的警告对于米兰达来说并不存在。根据宪法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米兰达的供词实际上是无效的。此案后来历经周折,终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厄尔?沃伦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有关沉默权的规定作出解释,指出在警方审讯室里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的供词将作为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定的。”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何为“米兰达警告”?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米兰达警告”代表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拥有沉默权和申请辩护律师这两项权利,而沉默权是我国法制讨论最为激烈的权利。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从国内方面的现状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时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并未在法律上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从国际方面来看,我国已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此外,世界刑法学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都有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从法理上讲,这些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也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具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法律效力。但目前的状况是,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支持沉默权,而在国内司法活动中对沉默权持否定的态度。鉴于侦破技术和手段的落后及办案经费的匮乏和少部分司法工作者素质不高的原因,使得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重其他证据,或由口供引发其他证据,导致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成为司法领域的顽疾,长期禁而不绝。《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如实陈述的义务不仅与沉默权相悖,而且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回答”的主观判断的随意性,因此诱供、逼供的情况仍然存在于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三、“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前景。第一方面,基于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是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推出,被告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享有言论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当然包括说话和不说话的自由(沉默的自由内含于言论自由之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各法的母法,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应当根据宪法精神确立沉默权制度。第二方面,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少量有关沉默权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是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沉默权问题上始终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不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相反,被告人必须履行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蕴涵有沉默权利内容的条款。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并不等于罪犯,法律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同样适用于他们。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必须要尊重他们的人权。刑事诉讼法第46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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