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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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浅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合同在经济领域中起到了不可替带的桥梁作用,而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规避法律现象越来越多。为了打击诈骗犯罪,切实保护的合法权益,维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新刑法在二百二十四条中增加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罪名。本文就该罪所涉及的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粗浅阐述和探析。?合同 诈骗认定合同在经济领域中起到了不可替带的桥梁作用,而利用合同实施诈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规避法律现象越来越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针对这一特定的犯罪形式和所侵犯的客体的变化,将其从单纯的诈骗中分离出来,定为合同诈骗罪,使刑法在修订后更具有了科学性、合理性。本文就该罪所涉及的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粗浅阐述和探析。? 一、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犯罪的成立与否,惟一根据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探讨是有效预防和惩治合同诈骗罪的基础。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诈骗罪由于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尤其是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形式,所以“合同”的定会影响到某些诈骗罪的定性,故对“合同”内涵外延的界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的是经济合同但并不是所有利用上述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具体的案件中,应考虑利用合同诈骗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只有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诈骗不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则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呢?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应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作出司法推定。如何从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来推定其主观上的意图,就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履行能力说”、“客观分析说”、“原因分析说”、“分段分析说”等几种观点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行为人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而以虚构或冒用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无履约的诚意。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方面。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经济活动中呈现动态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下列情况: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现实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欺骗对方与之签订合同,占有对方财物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有履行合同的客观能力,但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把这种履行能力作诱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占有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非法占有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合同订立之前,也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者虚假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直接反映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诚意,是否具有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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