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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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滨海县人民医院 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二条 申请输血(800毫升/24h以下)应由主治医师逐项填写《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800毫升-1600毫升由上级医师核准,科主任审批;1600毫升以上的,由主治医师填写申请单,科主任核准,医教科审批;申请单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输血科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同意书上签字,输血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16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教科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 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4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进行抗体筛检;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检和输血前检查(血传性疾病4项指标: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 第五条 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 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时避免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输血申请单联号粘贴试管时,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输血科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 血液采集后,由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非急诊病人输血前要先做血型鉴定,避免发生抽错血样,输血时重抽血样进行交叉配血。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输血科保存备用。 第九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注血小板和血浆患者不做交叉配血试验,可以直接输注。 第十一条 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 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十六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六章 输血(输血管理) 第十八条 输血时再核对:由两名护士或医护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注册护士)共同到病人床旁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制品袋血型与编码、有效期无误后全名签字才能进行输血。 第十九条 输血时,负责输血的医护人员带病历到患者床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如病人意识清楚时,应要求病人回答自己的姓名、年龄或其他相关内容;如病人意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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