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绝热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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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绝热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细则

焊接绝热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细则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证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的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3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3.4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发[2000]250号) 3.5 TSG R7003-2011《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3.6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 3.7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 3.8 Q/HSDWP01-2012《》 3.9 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等。 4.1 监督检验人员的要求: 4.1.1 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应由具有气瓶检验员(气瓶检验员资格项目中包含“监督检验”项目)及以上的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4.1.2监督检验人员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和填写的监检记录、监检项目表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对制造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和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4.2 监督检验控制要求: 自治区境内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接受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气瓶制造过程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境外制造单位制造的气瓶,如果未能实施监督检验工作,在气瓶到达口岸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气瓶安全性能检验。 监督检验工作是气瓶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制造过程中涉及气瓶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的监督验证。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监督检验工作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涉及产品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监督验证和对制造单位气瓶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气瓶质量负责,并且应当持续其制造许可级别的资源条件符合要求和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正常实施。单位质量体系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单位发出《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违反的严重问题时,应当向单位发《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对单位发出《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时应当报所在地的地市级;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级报告。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应当包括针对所提出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和整改计划。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且在整改工作完成后,通知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进行确认。 5 监督检验前的准备 5.1为确保监督检验工作顺利实施,制造单位应当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按照监检要求需要监检人员到场进行监检时,监检联络人员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5.2.制造单位应当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且及时提供以下与监检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5.2.1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5.2.2持证焊工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持证项目、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5.2.3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负责工作项目等相关信息; 5.2.4无损检测人员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持证项目和级别、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5.2.5产品标准、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检验规程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5.2.6生产计划; 5.2.7其他监检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制造单位对上述文件、资料和所提供的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上述文件、资料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6.1 钢卷尺、钢板尺、焊缝检测尺、放大镜、检验锤、手电筒及其他现场必备的工具。 6.2 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 超声波测厚仪、硬度仪、光谱分析仪、X射线探伤机、超声波探伤仪、渗透探伤用清洗剂、渗透剂、显象剂及其他的必备设备。 6.3 监督检验检测所用的设备和仪器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7.1气瓶产品监检项目分为A类和B类。实施监检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根据TSG R7003-2011《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监检工作: 7.1.1 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对见证资料(如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检验、检测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并且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7.1.2 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实物检查,或者对制造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进行核查,并且按照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监检大纲没有要求在工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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