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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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星光一号井 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而成。 第三条 本《细则》是公司及所属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集团公司机关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第六条 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细则》中将员工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七条 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 第二章 “三违”处罚通用部分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置,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4、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设施。 5、虚打瓦斯抽、排钻孔,虚报钻孔深度和数量。 6、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7、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8、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消突评价、瓦斯抽采达标评价,评价弄虚作假或不按措施控制超前距,超采超掘的; 9、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10、发现突水预兆,未立即撤人、汇报,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11、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未立即组织撤人、汇报,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12、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 2、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 3、升、入井不排队候车,强上抢下,挤车、抢车的; 4、乘人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5、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6、在井下躺卧的; 7、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8、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 9、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 10、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懂验收标准的; 11、升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2、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 13、井下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15、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 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3、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4、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 5、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6、井下睡觉的; 7、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8、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 9、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 10、“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 1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2、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 13、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 14、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5、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2、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 3、不遵章守规,不服从正确安全管理的; 4、谩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5、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 6、瓦斯检查员、防突测压员、安检员脱岗,假汇报的; 7、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及标准化成果的; 8、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9、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10、井下出现扒、蹬、跳及乘坐非运人工具的。 第三章 采掘修“三违”处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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