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土地使用权验收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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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集体土地使用权验收细则

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发证检查验收细则 二〇一五年八月 目 录 一、 适用范围 - 1 - 二、 检查验收依据 - 1 - 三、 检查验收程序与方法 - 2 - 四、 检查验收内容 - 5 - 五、 精度要求 - 7 - 六、 检查验收流程 - 10 - 七、 检查验收结果与成果等级评定 - 12 - 八、 附录 - 13 - 附录1: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县级检查报告格式 - 13 - 附录2: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市级验收申请书格式 - 15 - 附录3 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和县级自查内容 - 16 - 附录4: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市级验收申请书格式 - 19 - 附录5: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市级验收报告格式 - 20 - 附录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信息汇总表 - 21 - 附录7: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分析表 - 22 - 附录8:文字成果检查记录表 - 23 - 附录9: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检查记录表 - 24 - 附录10:地籍测量成果检查记录表 - 25 - 附录11:数据成果检查记录表 - 27 - 附录12:登记发证成果检查记录表 - 28 - 附录13:检查验收所需成果资料清单 - 29 - 为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规范统一自查、检查、验收和抽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结合《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甘国土资籍发〔2012〕14号)要求及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检查验收工作。在不违反本细则要求和原则的基础上,各地可制定具体的自查、验收、检查的细化方案。 二、检查验收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41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2〕4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号)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2〕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三、检查验收程序与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采取四级检查验收制度,以市州级验收为主:分为县级检查、市州级验收、省级抽验和国家抽查。具体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一)县级检查 县级应安排专人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配合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生产,监督承担单位的质量管理。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县级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内外业检查比例均为100%。县级主要检查权属调查成果,地籍测量和数据库等成果的检查可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县级检查和负责地籍测绘成果、数据库成果检查的承担单位,分别就检查内容编制检查报告,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内容、格式按CH/Z1001执行,见附录1。 项目承担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系统整理各项成果资料,完成所有工作后由县级申请市级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录2。 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和县级检查内容见附录3。 (二)市州级验收 市州级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要覆盖市州辖全部县级单位。 市州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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