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区域小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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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区域小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电力生产区域小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Q/FHD—20156—2014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区域小型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工程的事故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生[2007]1213号)、《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实施细则》、《福建系统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闽电生[2004]202号)、《集团公司其它形式用工安全管理流程(试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 使用范围 小型基建工程是指在生产区域进行的小型土建、装修、零星土建修缮的工程。 2 具体规定 2.1 小型基建工程管理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范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必要时按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履行审批程序。 2.2 小型基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和办理工作票按公司设备分工(分界)规定进行,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试。在特殊环境下作业时,督促施工方上报施工安全组织方案,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审核、安全监察部负责审定后实施。 2.3 安全监察部应加强小型基建工程现场全过程安全监察,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施工人员习惯性违章。 2.4 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办理相关的工作票和施工作业票,办理相关出入证和填写生产区域准入区域风险告知书,具体由项目负责部门协调。 2.5 各部门不得擅自和使用未经办理任何手续的外用工,一经发现按公司考核制度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2.6 发现施工方人员不能胜任相应作业任务要求,或在作业时野蛮施工、违规作业屡禁不止的,安监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应勒令停止施工,与施工方协商退用或更换合格人员,直至终止施工合同。 3 合同签订 需要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安全责任。合同签订按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4 资质和条件 4.1 当工程有特殊要求时,施工方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并提供营业范围以及特殊工种作业证。 4.2 施工方人员必须身体合格,超过规定年龄(参照省公司规定)的人员不得在现场参与施工。 5 安全教育 5.1 施工方人员必须经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2 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施工方人员参加部门或班组的相关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分析会,及时向施工方传达有关安全工作文件、事故通报。 6 安全措施及工器具 6.1 施工前,施工方应将该项目所需的安全措施和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工器具报项目责任部门,经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6.2 项目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劳动保护等物品由施工方自行提供,列出清单,经公司项目责任部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 危险点、安全事项交待 7.1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向施工方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全体成员应熟悉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本项工作存在的危险点和预控措施,以及工作票所列全部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和保留的带电部分后,全体签名确认。 7.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场所作业,施工方应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经公司项目责任部门审核、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定、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7.3 施工人员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并要求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8 现场监督 8.1 施工方人员在工程实施工作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工作票负责人带领到指定范围工作。 8.2 施工作业时,必须在项目负责人、工作票负责人或指定的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8.3 小型基建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当工作负责人为检修人员时,项目负责部门应指定人员每天至少四次(上下午各两次)到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并认真填写现场安全督察表,落实整改。见附表《重大工程、边远工程、小基建工程现场安全督察表》。 8.4安全监察部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管控,督促检查项目负责部门和施工方是否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各项工作,加大“三违”考核。每天至少两次(上下午各一次)到现场进行安全???察,并认真填写现场安全督察表,落实整改。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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