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票据法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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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据法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第四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从总体上看,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代替货币进行结算支付和融通资金,方便贸易,促进经济发展。 一、票据的分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分立主义 和合并主义 (二)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 1.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2.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3.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记名或不记名仅指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时,票据上必须载有收款人名称。 二、票据的性质 (一)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四)票据是要式证券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六)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七)票据是无因证券 (八)票据是提示证券 (九)票据是缴回证券 (十)票据是特殊的动产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本案参考结论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三、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1、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具票据权利义务之内容。票据原因关系可分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两种类型。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存在着“一般情况下分离,特殊场合中牵连”的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在原因关系中为当事人的,票据债务人可根据原因关系,对票据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然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因关系中的抗辩事由。 (2)对不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得以其取得票据之原因关系有艰疵而行抗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在原因关系中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资金关系 资金关系中,出票人和其他供给资金的人称资金义务人。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但在特殊场合亦有相当牵连,对票据关系有一定影响。 (1)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 资金关系虽然存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时,不负担付款义务,承兑之后,方成为票据债务人。相反,资金关系不存在,付款人按汇票上的记载,应持票人的请求付款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有偿还义务。支票的出票人,应当与付款人有关于该支票票面金额的资金关系。 资金关系不存在所签发的支票,其效力如何? (2)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 汇票承兑人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者,不得以资金关系不存在对抗出票人之外的善意持票人,因其已为承兑之票据法律行为,依票据行为之效力,承兑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例外的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承兑人得以资金关系不存在而抗辩。此种例外,即属资金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 支票的付款人,对出票人存款足以支付或在与出卖人信用合同所定数额内的支票,应当无条件支付。就支票而言,无资金关系者,付款人有权拒付,由持票人向前手或出票人追索,而有资金关系者,付款人应无条件支付,一正一反,均显现资金关系对票据关系之影响力。 3、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使用票据的合同关系。 票据预约是民法上之预约合同,依民法上的债权合同制度办理,票据法不作规定。票据预约是否成立,票据行为是否按预约实施,对票据关系毫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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