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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评级办法
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安全风险
预控管理体系审核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要求》(Q/SHJ 1002-2014)的有效实施,保障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全面落地,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所属井工生产和基建煤矿及为井工生产煤矿专业化服务的开拓准备单位(以下简称井工煤矿)。
第三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达标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四条 神华集团公司依据《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指南(试行)》,每年至少对各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组织一次考核评级。
各子(分)公司参照《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指南(试行)》,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对所属井工煤矿的考核标准,每季度至少全面考核评级一次。
第五条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等级分为四级。等级标准如下:
(一)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一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基建矿井自井筒开工之日起计)。
(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二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500天以上。
(三)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三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四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第六条 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为不达标单位:
(一)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2人(含)以上的;
(二)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安全生产,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神华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含)以上的;
(三)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以上事故的;
(四)瞒报、迟报、漏报死亡事故的;
(五)未能按神华集团公司总体要求建立并运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
第七条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采用神华集团公司考核与子(分)公司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比。
(二)综合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计算公式如下:
S=S1×X1+K×S2×X2
S — 井工煤矿考核综合得分
S1 — 神华集团公司对井工煤矿年度考核得分
S2 — 子(分)公司对井工煤矿年度考核平均得分
X1 — 神华集团公司对井工煤矿年度考核得分所占百分比
X2 — 子(分)公司对井工煤矿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所占百分比
K —修正系数,神华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年度考核平均得分的修正值。其计算公式为:
注:1.2015年 X1为50%,X2为50%,以后视执行情况调整。
2.修正系数K取值范围为0.8-1.2之间,超出范围时以神华集团公司考核分数为准。
3.S1按照《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指南(试行)》评分说明执行。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对各考核的井工煤矿综合得分进行扣分(加分):
(一)发生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30分;发生非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15分。
注:非主要责任指多方共同承担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死亡事故。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重伤一人次扣5分。
(三)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扣5分;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扣10分。
(四)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冲击地压和机电等非伤亡事故,造成矿井局部停产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造成全矿井停产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五)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安全生产,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神华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停产一次扣5分。
(六)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计划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一条扣2分。
(七)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若瓦斯抽采总量实际完成量比计划量每增加1%,加0.2分(最多加3分),反之相应扣分(最多扣3分)。
(八)对于体系运行有重大创新并经实践检验具有推广价值或提出建设性意见被神华集团公司采纳的,根据神华集团公司评价结果,给予1~3分加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神华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附件:1.《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指南(试行)》评分说明
2.《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指南(试行)》
K =
神华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体井工煤矿年度考核平均得分
子(分)公司对全体井工煤矿年度考核平均得分
7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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