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辅导员工作信息(学生资助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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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辅导员工作信息(学生资助政策)

辅导员工作信息 (第 三 期) 学团工作处编印 2015年4月28日 材 料 目 录(学生资助政策) 1、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财教[2011]538号 2 2、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财教〔2013〕236号 4 3、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教财字〔2009〕2号 8 4、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鲁财教〔2009〕43号 11 5、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鲁财教〔2007〕33号 13 6、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鲁财教〔2007〕34号 15 7、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鲁财教〔2007〕35号 17 8、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鲁财教 [2007] 36号 19 9、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鲁财教〔2007〕37号 21 10、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3〕64号 23 11、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3]65号 25 12、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新教内学〔2014〕18号 28 13、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4〕43号 30 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财教[2011]538号 财教〔2013〕236号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 2013年8月20日 教财字〔2009〕2号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七条 每年3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控制额度下达各市教育部门和各省属高校,市教育部门将贷款控制额度分别下达所属高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参加高考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高校在校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高校学生数扣除当年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四章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 第九条 每年3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第十条 每年4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贷款控制额度内,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发放申请表。 第十一条 跨市、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经中学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参加高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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