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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kk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 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 第七节 急救医疗机构管理 第八节 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概 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特征 二、适用范围 三、类别 四、管理机关 五、名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特征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类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必须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的特征: 1、依法设立; 2、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 (区别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的防疫机构); 二、 医疗机构监督法律依据 1994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2月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 三、医疗机构的分类 1、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 ⑴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⑵妇幼保健院; ⑶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⑷疗养院; ⑸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⑹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⑺村卫生室(所); ⑻急救中心、急救站; ⑼临床检验中心; ⑽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⑾护理院、护理站; ⑿其他诊疗机构(在本机构法定业务范围内存在的诊疗、医疗美容等项目) 2、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 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政府不举办此类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院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院服务项目等。 3、按主要功能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预防为主的保健机构 (2)诊疗为中心的医疗机构 (3)康复为中心的疗养机构 (4)急救中心机构 4、医院的功能和任务,医院分为三级: 一级: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相应服务的基层医院 二级: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医院; 三级: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分等标准--- 我国医院共分为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 医院的分级分等是对医院技术质量和医院学术水平的评价依据。等级的评审工作,由部、省和地(市)三级评审委员会按各自规定的评审范围负责实施 四、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关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名 称 1、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 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 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2、医疗机构的命名原则 (1)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所列的名称为限; (2)前条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3)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4)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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