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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通网解析什么是“共同借款人”
贝通网解析什么是“共同借款人” 一、定义 什么是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但对其他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与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动机、背景等诸多因素,以及社会和法律关系复杂,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要加强防范该类共同借款人所产生的风险 二、共同借款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年龄在30至60周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户口在本县。 三、 共同借款人的认定顺序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四、 特殊情况 学生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学生入学前户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均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 五、关于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 我国目前尚没有明文禁止一般情况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的规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相反地,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我国民法通则有明文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借款合同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由此,银行与此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债务人。因此,可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共同借款人模式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的。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本身也没有对借款人的数量做出规定,即《贷款通则》并不禁止在同一笔贷款中存在两个以上的借款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共同借款人”模式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六、共同借款人承担的责任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 一般汽车贷款协议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会规定担保为连带担保。你可以看看你签的那份合同有没有明确写明是连带担保。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默认为连带担保。 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相反,如果是一般担保,只有在债权人向法院告诉了,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方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有规定的时间其算点,这里不想述)向其主张,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七、共同借款人案例 [案情] 殷某、刘某和顾某是同事关系。2007年10月18日,刘某借给殷某100万元整,殷某向刘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打印如下文字:“今借到刘某人民币100万元整,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8%。”殷某在借据下方书写“借款人殷某”。顾某在借据的左侧空白处签名。 借款到期后,殷某下落不明。刘某遂以顾某在借据上签字为由,将顾某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顾某在庭审中辩称其虽然在借据上签字,但是,既非保证人,亦非共同借款人,而仅是证明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为顾某在借据上签名,而未书写其它内容,应视为对殷某和刘某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可,故可推定顾某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从而判决其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为顾某的签名行为不能构成其承担责任的充要条件,法院应判决驳回刘某对顾某的诉求。 [评析] 贝通网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理论看,顾某因意思表示不明确或者没有意思表示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行为之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即为当事人、目的及意思表示,盖无当事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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