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全收录2016.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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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全收录2016.03要点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全收录(更新至2016年3月) 引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适用中,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主要规定外,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与解答也起到了更加具体的指导作用。2015年9月18日,证监会就截至该日有效的问答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但该汇编公布后,证监会又陆续更新了一些问答(必威体育精装版问答截至2016年3月4日),小编将该等问答全部整理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投资”。对于其中的“财务性投资”应如何理解?   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   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实际资金投向应遵守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但并不控制交易标的;或者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如何适用? 答复: 1.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基于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测数而设置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对价、超额业绩奖励等业绩奖励安排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复: 上述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答复: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在预案公告前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披露: 1.VIE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VIE协议执行情况,以及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2.标的资产是否曾筹划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如是,应当披露筹划上市进展、未上市原因等情况; 3.VIE协议控制架构的搭建和拆除过程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4.VIE协议控制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 5.VIE协议控制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6.如构成借壳上市,还应当重点说明VIE协议控制架构拆除是否导致标的资产近3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我会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 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答复: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截至预案公告时,如上市时间不满三年,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1.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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