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7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证据法学第六章要点
从轻案例 9月14日,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受贿案一审宣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荆福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荆福生在先后担任福建省体委主任、宁德地(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土地使用、承揽工程、企业改制、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6万余元。 法院认为,荆福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荆福生在被审查期间检举他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立功表现;此外,他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故对荆福生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1) 可以准确确定真正的犯罪人,防止出现张 冠李戴的情况,避免错案;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中,除属于犯罪构成必备要件方面的事实外,还有一些与正确量刑有关系,如犯罪时不满l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怀孕的女性罪犯,不适用死刑等; (3)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和态度,如是否有自首、坦白或检举立功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可借以判断其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教育改造的难易,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检举立功获减刑 张某于今年4月18日晚,酒后无故殴打他人,构成轻伤,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不服则提出上诉,市检察二分院检察官在提审时了解到,张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线索,于是检察官向看守所以及公安分局核实,并查明警方已根据该线索抓获了该案的嫌疑人。据此,检察院向二中院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经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个月。日前,在检察院与法院等联合召开的政策兑现大会上,由于7个月的刑期已到,张某被当场释放。 民事诉讼证明中的实体法事实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四类:一般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其他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成立的案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赖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2.民事权利遭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的事实。 3.妨碍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事实。 4.当事人的个人情况。 5.外国现行法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现行法。 案例 胡某与韩某原来是好友。2003年7月,胡某雇请韩某的汽车去徐州装运啤酒,到了酒厂卸下空瓶后,胡某即去结账,开票进货,韩某也将汽车开动离开卸酒现场20至30米处,未关车门即去看怎样制啤酒。约半小时左右,胡某回来取钱发现钱包里3400元现金被人盗走,韩某和胡某去该厂保卫科报案。该厂保卫科当日查无结果。事隔十多天后,胡某伙邀请他人威胁韩某要赔偿其被盗款一半的损失,韩某不同意,并提出要赔钱也要去公安机关讲清楚事实. 同年8月5日,胡某、韩某又来到当地公安局刑侦队报案,该队开始怀疑是韩某所盗,但没有证据证明是韩某所为,也未破获此案。该队认为,韩某对被盗负有直接责任。据此,该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定韩某应赔偿胡某现金1200元,并立下欠条给胡某限定分三次还清欠款,韩某虽不同意,但迫于无奈,就在写下欠条时要胡某准予他写个附加说明,即“韩某弥补胡某损失1 200元,以后破此案可以归还此款”,胡某表示同意。 韩某于同年9月5日违心地给付了胡某现金400元,余下800元,韩某觉得冤枉,迟迟不肯给付,同时还要胡某返还已给付的4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韩某偿还欠款。 对此债权能否认定和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1. 本案应该认定这一债权关系,韩某应偿还胡某的欠款800元。理由是:胡某的钱包放在韩某的车上被盗后,在刑侦队的调解下,经韩某、胡某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韩某同意弥补胡某1 200元损失,并出具了欠条,事后又自愿履行400元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此被告韩某应偿还原告胡某800元。 2. 此债权应认定不能成立,法院不应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韩某对胡某被盗的3 400元没有法律上的保管义务和责任,刑侦队认为韩某对被盗款负有直接保管责任是错误的,其指定韩某弥补胡某损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韩某出具欠条给胡某是在刑侦队的指定和胡某邀人胁迫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而并不是韩某的真实意思的本意所为。该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确定该行为无效后,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并返还韩某已付的400元弥补款。 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法律所规定的,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