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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程序法定原则要点
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的缘起和发展 1 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 2 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 3 程序法定原则的立法 4 目录 程序法定原则的缘起和发展 自从国家产生和出现以来,人类社会的整体历史进程便始终贯穿着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 国家权力之于个人权利犹如双刃剑: 一方面它是个人权利最强有力、最有效的保护者; 但是另一方面它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 ? 这是因为,国家权力本身具有对外扩张的天性,而且国家权力的对外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来实现的,一旦国家权力过度扩张,超越了保护个人权利所需的必要限度,就会转而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 因此,如何协调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就成为每一历史形态的人类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程序法定原则的缘起和发展 正基于此,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法治主义”的主张,即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其过度扩张。 “法治主义”的提出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必须在作为民意代表的代议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所明确授权的范围就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界限,越此界限则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归于无效。 程序法定原则的缘起和发展 程序法定原则的缘起和发展 “法治主义”的提出,对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保障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有着重要意义。 而政治领域内的“法治主义”必然延伸至刑事司法领域,以对国家刑事司法权实行法律抑制。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法治主义”,本质上就是要求实现刑事司法权的法定化,这一法治基本原则被称为刑事司法权力法定原则 。也因此确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但是,要有效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仅仅在实体层面上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这就在实体层面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程序法定的原则要求。 标志事件:程序法定原则最先来自于《人权宣言》 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 所谓程序法定原则,也被称为法定刑事诉讼程序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换就证据法而言,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诉讼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以及如何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实加以规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加以遵守。 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 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原则在诉讼活动中的体现,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立法方面,国家应当明确规定和设置收集证据、提交证据和审查判断的相应程序。 二是司法方面,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证明活法,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 在证据法领域贯彻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1)国家应当保证与证明有关的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序化与法治化。 (2)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运用证明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做到有法必依。 (3)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确立制裁性措施。 程序法定原则的立法 各国先后将其写入法律,并随之上升为宪法性原则。 国际公认该原则的效力。 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更严格遵守“以法律为准绳”。 程序法定原则的立法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以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生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强调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刑事诉讼,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符。 证据的程序法定原则的立法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THANKS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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